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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细胞学能幸免吗?

巴山夜雨涨秋池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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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06-18 15:13|举报|关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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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护士朱XX在海淀区土井东街租用了一间房屋开设诊所,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行医。今年4月10日晚,朱xx为产妇黄女士接生,但直到第二天凌晨4点,胎儿仍未能娩出。看情况不妙,朱XX让朋友将黄女士送到上地医院,此时黄女士腹中的胎儿已经死亡。经鉴定,该婴儿系窒息死亡。


今年4月29日,朱XX被抓获。案发后,朱XX与被害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3.1万元,获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XX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擅自从事医疗活动,造成被害人腹内胎儿窒息死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鉴于被告人朱XX认罪态度较好,已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法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朱XX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细胞学,会出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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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于 2009-06-18 20:39:0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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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楼    发表于2009-06-18 15:27:00举报|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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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一)情节严重是指: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是适用较重法定刑的情节。
  (三)主体要件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对病人伤亡结果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而不是业务过失的罪过。因为,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既对自己缺乏行医技能和控制病情发展的能力是明知的,又对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时治疗时会伤残直至死亡是明知的,所以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意志因素上,对病人的伤残、死亡采取了漠然视之,听之任之的放纵态度。
  二、认定
  (一)本罪与医疗事故罪的界限
  二者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人,而后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
  (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前罪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所持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
  (3)客观方面不同。本罪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后果的原因既可以表现为责任过失,也可以是技术过失,而后罪则仅限于责任过失,技术过失不构成犯罪。
  (二)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行为均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后果,区别在于: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二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严重不良后果的心理态度是过失和间接故意,而后二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不包括过失。
  (3)发生场合不同。本罪发生于擅自从事医疗活动过程中,而后二罪发生的场合不限于此。
  (4)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而后二罪仅侵犯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并不侵害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
  (三)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
  三罪均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后果,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二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严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是过失和间接故意,而后二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不包括间接故意。
  (3)发生场合不同。
  (4)客体不同。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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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康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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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楼    发表于2009-06-22 18:41:00举报|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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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细胞学本身就是边缘学科。成长阶段出问题也必然,逐步完善会越来越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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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康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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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楼    发表于2009-06-22 18:41:00举报|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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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于 2009-06-24 16:55:00 编辑  

 

 

 

“非法行医”细胞学是重灾区。

 细胞学本身就是边缘学科。成长阶段出问题也必然,逐步完善会越来越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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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23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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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楼    发表于2009-06-23 09:55:00举报|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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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洒人生

susansusan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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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楼    发表于2009-06-24 05:49:00举报|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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谦谦君子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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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楼    发表于2009-06-24 12:35:00举报|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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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情!社会问题在病理科的小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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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S991229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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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楼    发表于2009-06-24 14:13:00举报|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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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谦谦君子在2009-6-24 12:35:00的发言:

 法!情!社会问题在病理科的小缩影

这个问题有待慢慢解决.不过最好在线的朋友掌握好自己的命运.霉气来的时候是没有预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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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ngwei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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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楼    发表于2009-06-25 13:23:00举报|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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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水平做,不等于能做。

非法行医者,也有水平不错的。

就象开了二十年车,没驾驶证,也不能开车一样。

如果都从个人利益出发,法有什么用?

我们总希望国家有法制,到自己了又希望法外开恩。。。。。

一个强大的国家,需要走法制的道路。一个有生命力的细胞学,也要走合法的道路。

牺牲小我暂时会很痛苦,但长痛不如短痛。

这个问题不能慢慢的解决,应该从自己做起。

我的任务:培养合法的细胞学医生,离开细胞学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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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观点纯属个人偏见,希望大家独立判断,正确引用!中华病理技术网:http://www.zhbljs.com/

巴山夜雨涨秋池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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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楼    发表于2009-06-25 13:34:00举报|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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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不能慢慢的解决,应该从自己做起。

我的任务:培养合法的细胞学医生,离开细胞学队伍。"

丁老师,你都离开这个队伍了,那么红旗还怎么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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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15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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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楼    发表于2009-06-26 09:59:00举报|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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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敬佩丁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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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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