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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录乳腺纠纷鉴定报告,病理医生可以从中学到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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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01-02 22:07|举报|关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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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性别:   年龄:  
标本名称:  
简要病史:  
肉眼检查:  

 某女,29岁,2005年4月在A医院行乳腺包块切除,手术见包块与大导管相连,约3×2×1cm,病理诊断”左”乳腺增生症.

  2006年10月,某女左侧腋窝出现包块,病理诊断为转移癌,多系乳腺导管癌转移.

随即,钼钯检查结果显示左乳腺外上象限病灶,“病灶内发现大量泥沙状、针尖样、小点状钙化影。

同时,将2005年4月切片带到大医院B会诊,经科内会诊,意见为“导管内癌,未见明显浸润.(有乳腺增生症及导管内乳头状瘤之基础)”。

患者随后入住大医院C,亦将2005年4月切片进行会诊.意见为”导管内癌,另见碎块组织,疑腺癌”.医院C行乳腺根治术后,病理报告为”浸润性导管癌,灶性见导管内癌结构,手术基底、上方皮肤、皮肤上下切缘及乳头均未见癌。”同时有多组淋巴结转移。

术后,某女以A医院2005年诊断报告错误,也未提示患者加以注意及进一步检查治疗或作疑问式(?)提示,致使丧失早期发现,早期治疗的良好时机、并致转移及左乳被全切为由提出索赔。

A医院认为:

  1.某女2005年4月切除的乳腺病变并非恶性肿瘤,而是癌前病变。诊断导管内癌,也仅是低级别的导管内癌。从“避免过度诊断、过度治疗”出发,告之也主要应该以告之“不是癌,而是癌前病变”为主。

    2.某女06年发生的乳腺浸润性癌钼钯检查结果及见导管内癌结构,可以确定是新发的原发性癌,和05年的病变无关。作为特殊个例是根本无法预料的。所以和2005年4月切除的病变无医疗责任内的关系。

 

某地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专家组成员:病理医生2人,外科医生3人

  ……

八、分析意见

  根据提供的现有资料及鉴定会医患双方的陈述及专家现场调查结果,专家组讨论后认为:

1.  医方2005年4月对某女左乳腺包块的病理诊断“左乳腺增生症”总的前提是正确的,但未进一步分级,未能提示该病的生物学行为,属诊断不完善,未能引起临床医师及病人足够的重视。

2.  医方对该病的生物学行为及后续治疗未履行适当的告知义务。

3.  医方提出“患者2006年10月确诊的左乳腺癌伴淋巴结转移是新发病灶” 无确切依据。

4.  患者的左乳腺导管内癌未及时进一步诊治与医方的上述不足存在因果关系。

5.  由于乳腺导管内癌本身病变性质所决定,早期诊断及治疗也不能排除复发及转移的可能。

九、结论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本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   医方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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