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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病理检验工作中,我们经常听到"病理误诊"这个话题,与不少的同道和临床医生也交谈过这个话题,大家众说纷纭,意见不一,笔者查了许多的资料,也没有个统一的概念,综合起来,有这样几个意见,供大家一起讨论。
1. 会诊与上级单位意见不一致。
2. 石蜡常规诊断结果,经免疫组化或其它特殊检查结果证实是错的。
3. 良性病变范围或恶性病变范围,病理诊断名称用错,特别是肯定性诊断。
4. 错误判断肿瘤与非肿瘤病变,错误判断良性肿瘤与恶性肿瘤的病变。
5. 已经知道诊断错误,及时纠正,未对患者造成误治的。
6. 可以明确诊断,但因病理医生水平有限,所发病理报告内容不明确,又没有相关措施的,而延误患者治疗。
如果网友对“病理误诊”这个内容有更多的问题,欢迎大家提出!我们一起讨论!如果大家见到有这方面的专家讨论,法律法规,请发帖供大家学习!
在网络上,看到一个关于病理误诊的讨论内容,但不清楚是哪位大师写的,我觉得挺有意思,转帖供大家欣赏讨论。
按常规进行的取材,有几个可能,没有取到病变,只取到了某一种类型的等等。对于这种,不可能归于失误。在胃镜标本中最常见。对于你所说的子宫内膜癌等,对于一张切片,如果已经有肯定的癌变,可能出现交界状态的争议,或者出现“可疑”的报告,不应该出现良性病变的报告。而对于一个交界性病变的切片,出现完全不同的报告,是很常见,一般不把这种争议作为误诊或失误对待,这也是肿瘤的一个常识。更有甚者,如果不告诉你肿块的大小,出现胃平滑肌肉瘤的病理报告,可能会有非常大的争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误诊,是指那些基本上没有争议的事实,而不是指争议。
我们有一个一般性的建议,对于可能出现争议的报告,应当尤其慎重,建议和临床医师商讨或特别指出,在报告中尽可能的作出详细描述,结论或诊断应当客观。不建议为了给一个肯定的诊断而诊断。
医学上的误诊,有两个概念。一个是指根据现有的资料,应该考虑的问题没有考虑;另一个是指临床病理诊断不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误诊,是指的前者。前者,在法律上的定义,是“失误”,也就是法律意义上的误诊,应当追究责任。而后者,既包括了失误,也包括了非失误,也就是包括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的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六条,这个“误诊”,不是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科学概念。
我来说一下我对医学上的误诊的理解,医学上的误诊是指在诊断过程中,在现有条件下对患者的主诉体征及其他实验室检查的基础之上,医生对疾病判断失误,也就是说没有实事求是的反应患者的病情,这个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如体检疏忽,也包括个人经验的不足,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必然会导致错误的治疗。这个误诊一般来说是指的临床和医技科室比如B超,CT等,那么衡量这些检查究竟是不是误诊,病理学的方法是一个尺度,可以通过活检,手术切除,切取,尸检等方法,衡量临床和医技科室的诊断,如果临床和病理诊断不符,那么就有可能存在着误诊。
但是上述的概念其实同样也可以用在病理学上,病理学的诊断也同样存在着误诊,这个并不因为它是金标准而就不存在瑕疵,病理误诊的误诊率在常规水平下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二应该是客观的。
关于法律意义上的“误诊”的明确定义,除了“失误”这一概念外,不可能有其他的明确定义。在这个问题上花费精力,不但没有意义,在实际工作中,还会带给自己很大的困惑。可能高兴的只有个别律师。然而“失误”,是需要经过法庭辩论、质证,才能得到确定。也就是说,没有一个具体什么是“失误”的标准,既没有一个具体的医学标准,也没有一个具体的法律标准,更没有金标准。因此,在法律意义上,我们感兴趣的是哪些情况可能被定位于“失误”,也就是法律意义上的“误诊”。只有得到了这个参照,才有可能在具体的工作中,避免“失误”。脱离一定范畴,去谈论误诊问题,没有任何意义。没有一个具体的定义,去谈论误诊问题,则没有办法交流。在我们的工作中,“定义”,是非常重要的。
可以说,正是因为有了这样复杂的“概念”游戏,才在关于医疗纠纷的处理中,给了我们很大的困惑。古代的讼师,现代的个别律师,也正是利用了这个“勃论”,设下陷阱,取得诉讼的胜利。而从实际情况看,懂得这里面的奥妙的医务人员,很少。往往自己先设计了一个并掉进了这个“勃论”的陷阱。遗憾的是,即使在医学上,目前还没有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误诊”的概念和定义。也因此,我在处理医疗纠纷上,从来不说“误诊”,只谈“失误”。具体的说,1%的病理“失误”,不可接受。谁也不可能接受。在CT,B超,我们也不谈“误诊”,只谈“不符合”。只有“不符合率”,没有误诊率。在严谨的著作中,也是如此。
笼统的讲,误诊一词,并不是一个准确的概念用语,只是一个习惯用语。用的多了,大家在一定的范围里,理解他的含义,但也不可避免的出现偏差。类似的,气功一词,也是如此。原本没有什么气功之说,可1958年出现这个用语后,看看现状,就知道习惯用语的威力。无疑,病理上会出现“不符”。是不是“失误”,要经过分析,在法庭上要经过质证;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要经过讨论、投票;在论文交流时,可以用“误诊”一词,但要事先确定一个明确而具体的定义。当然,在失误与非失误之间,有一个过度地带,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这不但是一个医学、技术问题,也是一个社会能否接受的问题和法律问题,也许,要深刻理解这一点,才能使我们更好的把握病理诊断中的尺度。简单的讲,是可靠性如何的技术,是什么样的技术水平,才有可能被社会接受,才能应用于临床!
“一张胃粘膜的切片,有时候不同的切面,也就是仅仅5微米的距离,镜下就判若两人”,这是敲门砖的问题,用这个理由解释误诊、或者失误,难以被接受。也正如你所说,“主观原因,如体检疏忽,也包括个人经验的不足,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必然会导致错误的治疗”,在法律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应当构成医疗事故。至于是不是同时还要减免责任,或者甚至将责任减免至零,那是另外一个问题。
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在目前的情况下,对于临床的失误可以通过病理尸检得到确认,而对于病理的“失误”,法律所谋求的“公平”,应该把它限制在现有水平下,在大多数人都能正确诊断的情况下的判断错误,那么这样的话,那些参与鉴定的专家应该充分考虑到对该疾病做出病理诊断的医生的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