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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补贴标准

海浪信使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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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02-24 20:22|举报|关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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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哪位老师有最新的病理工作岗位补贴标准?借鉴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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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有选择的时候,不是选择正确的,而是选择不让你后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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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gmin2010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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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发表于2010-11-20 13:09:00举报|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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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就没有这一项!可怜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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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l2004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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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发表于2010-01-01 21:25:00举报|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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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钱吗

怎么从来没有听过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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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w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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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发表于2009-08-27 22:00:00举报|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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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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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发表于2009-08-12 10:46:00举报|引用|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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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nzi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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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    发表于2009-08-03 21:42:00举报|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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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年的文件,每月4-6元,那时很多了,可为什么不随着物价上调呢?可见我们根本不受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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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jy7878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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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    发表于2009-08-01 22:52:00举报|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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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元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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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ht888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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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    发表于2009-08-01 20:18:00举报|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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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青子矜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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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    发表于2009-08-01 12:09:00举报|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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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望这点补贴?!早饿死啦。不能指望别人,得自己去找额外的“补贴”,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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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首山骑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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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    发表于2009-08-01 11:04:00举报|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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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上级部门的统一规定的文件吗?如果没有,我们怎么参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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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kik120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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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楼    发表于2009-06-09 11:24:00举报|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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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月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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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yihai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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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楼    发表于2009-06-09 10:14:00举报|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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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该关心关心该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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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漫主义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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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林子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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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楼    发表于2009-06-08 20:28:00举报|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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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怜的病理人是最后一级,还比不上超声医生,这就是病理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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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林子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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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楼    发表于2009-06-08 20:26:00举报|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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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颁发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卫生部财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   文号[79]卫政字第1780

 

发布日期19791229   生效日期19791231  

 

  经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53)文教计财字第789号文批准卫生部颁发的《疫区传染病、麻风病、结核病防治院所及放射科工作人员临时津贴试行办法》,对从事这些工作职工的身体健康,鼓励他们热爱本职工作,更好地完成防病治病任务,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二十多年来,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有些传染病需要大力加强防治;医学科学的发展,新技术和新设备的应用;有害职工身体健康物质的增多以及加强工业卫生工作等都带来了新的问题。与此同时,现行的办法,也不够明确具体,各地理解不一,执行很不一样,互有影响。所有这些都说明现行的办法,无论在内容上、范围上,已不能适应新的情况。为此,我们经过反复调查研究,征求了省、市、自治区卫生局的意见,修改制订了本试行办法,现发给你们,从一九八年一月一日起试行。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卫生部备案。  附:

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

  为了切实做好医疗卫生人员的保健工作,更好地完成疾病治疗、医学科研等任务,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做出贡献,对医疗卫生工作单位专职从事或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试行医疗卫生津贴办法,现规定如下:

  一、发放范围和标准

  凡从事下列工作而影响身体健康的职工,均应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维易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四类医疗卫生津贴。

  一类:每人每月十三元至十五元

  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工作的;

  专职从事麻风病防治和科研工作的;

  专职从事烈性传染病诊治和科研工作的;

  在传染病院、结核病院(所)专职从事太平间工作和病理解剖工作的。

  二类:每人每月十元至十二元

  在传染病医院、精神病院、结核病防治院(站、所)以及综合医院、疗养院(所)专设的传染病科、精神病科、结核病科工作的;以及专设的肝炎门诊、胃肠道传染病门诊工作的;

  专职从事放射性物质保管、监测工作的;

  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诊断、治疗和科研工作的(包括肿瘤病院、科的放疗人员);

  在职业病防治、药品检验分析、生物制品等单位中专门在强毒、强菌室内工作的;

  在一般医疗机构的太平间从事专职工作以及医学院校(专业)专职从事尸体保管、解剖等工作的。

  三类:每人每月七元至九元

  专职从事血吸虫等寄生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

  专职从事超声波、激光、高压氧仓诊治工作以及口腔科接触汞等有毒物质的;

  专职在医院病区直接处理污水污物及洗涤病人污染衣物工作的。

  四类:每人每月四元至六元

  专职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工作的;

  专职从事急诊抢救室、急救站、化验科(室)、病理科(室)工作的;

  专职从事中药加工和专职从事劳动卫生接触粉尘严重的。

  直接参加手术的工作人员,每次超过三小时以上,可区别情况分别补助五角至一元。

  除上列专职人员外,其他临时参加上述现场工作的人员,也可以分别享受各类医疗卫生津贴。

  二、发放办法

  凡兼做两种类别以上可享受医疗卫生津贴的工作时,只享受一种津贴,不能同时享受两种津贴。

  发放上述津贴的标准,除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按月发给外,其余人员均按实际接触天数发给(参加手术人员按次数给)。

  专职人员调离本岗位后,应即取消其津贴。

  享受医疗卫生津贴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填报名册,报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实习、进修和协作的职工,其医疗卫生津贴由原单位支付。

  三、享受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保健、医药科研、药品检验以及医学生物制品等单位。

  集体所有制的医疗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实行时间

  本办法从一九八年一月一日起试行。原卫生部〔53〕卫人字第814号《关于疫区烈性传染病、麻风病、结核病防治院、所及放射科技术人员临时津贴试行办法》即行废止。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各省、市、自治区卫生、财政、劳动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并报卫生部备案。卫生部在各地的直属及双重领导的单位,统一按所在地有关部门规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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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林子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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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楼    发表于2009-06-08 20:25:00举报|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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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财  部、卫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4]27号 20043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财政厅()、卫生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1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二、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三、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31)精神,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制定适当的倾斜政策。  
四、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筹集。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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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的影子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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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楼    发表于2008-11-08 17:10:00举报|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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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liuliang在2008-10-25 21:00:00的发言:

 中华病理协会应该统一发个文件,确定病理保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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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病理人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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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楼    发表于2008-11-08 15:26:00举报|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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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呆的实习三甲医院,每月营养费600大洋!富啊!

感觉我们还不如农药化工厂的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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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lym0315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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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楼    发表于2008-11-07 22:18:00举报|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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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ngu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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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楼    发表于2008-11-07 20:24:00举报|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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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 这里一分没有。医院 说 没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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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乐工作

blwt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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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楼    发表于2008-11-07 07:42:00举报|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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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这里是传染病院,每月才28元,20多年一直巍然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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