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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理档案的借阅与查阅制度
1. 病理档案资料为病理科长期或“永久性”保存资料,是病理科医疗行为的重要医学证据。
2. 病理科档案系指:病理外检申请单、报告单存根;病理尸检申请单、报告单存根;移植病理申请单、报告单存根;病理细胞学申请单、报告单存根;TCT检查申请单、报告单存根。病理外检登记本;病理尸检登记本;移植病理登记本;冷冻切片登记本;细胞学检查登记本;免疫组化医嘱登记本;特染/重切医嘱登记本等文字资料性档案(含电子信息资料)。病理尸检蜡块、切片;病理外检蜡块、切片;移植病理蜡块、切片;及作为教学、科研用的大体病理标本和尚在保存期限内的尸检、外检和移植的病理大体标本。病理科专用的图书;各种学术会议的资料;各种设备仪器的说明书:病理科各种工作制度及操作常规等相关资料均为有价值的医学资料,病理科按照《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病理学分册》规定的期限妥为保存。
3. 上述档案资料,病理科工作人员因工作和科研需要均可进行查阅和借阅。
4. 查阅:因工作需要,本科工作人员使用上述档案资料(不含蜡块资料)短时或在1个工作日以内,可直接到档案室自行办理查阅手续,用后及时归还原处。
5. 借阅:因工作需要,本科工作人员使用上述档案资料2个工作日以上者,须经科主任同意后,到档案室由档案管理人员办理借阅手续,方可借出。但涉及科研课题,尤其是需动用蜡块档案时,使用者须提供课题说明,经科主任同意,科务会论证后,方可办理借阅及使用。
6. 借阅病理档案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逾期者应到档案室重新办理续借手续。
7. 院内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使用病理科档案资料者,仅限于查阅,即办即还,查阅者不许将档案资料在病理科以外的地方进行查阅。
8. 院内外人员需要复制复印档案资料,需经病理科主任同意,并对复制复印的档案进行登记。
9. 院外相关人员须使用病理科档案资料时(除病理切片另有规定的外)。须经医务处领导批准,办理借阅或查阅手续。但对于不可复制的病理档案资料,根据有关规定一律不外借。
10. 借阅或查阅档案资料时,应注意保持档案资料的完整、清洁,严防损坏和丢失。
11. 本科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将病理档案借与其他人员查阅、复制。违者将扣出当事人1个月奖金。涉及医疗差错或医疗纠纷的档案,移交医院相关部门处理。
12. 医院相关人员,因工作需要,利用病理档案资料进行临床医学总结、科学研究时,因根据实际应用的价值,与其签订科研协作意见,方可利用病理档案资料。
13. 医疗纠纷或事故发生时,病人的病理切片、病理蜡块、病理诊断报告底单应立即封存。涉及医疗差错、医疗纠纷的病理档案,原则上不借阅和查阅。
14. 病理资料由科主任指定专人管理,负责病理检查资料的归档、管理、借用、归还和登记,并定期整理上述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