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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专家论著遭上海教授剽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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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09-18 12:18|举报|关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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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医药大学教授何裕民剽窃案最新情况(报刊报道转载):

徐州专家论著遭上海教授剽窃(转载)

原告徐州专家胜诉,被告上海中医药大学当事教授迟迟不履责,中院决定对其强制执行

记者:林熙生 文,《都市晨报》第一版、AO5版,2012年8月11日

从2010年3月至2011年6月江苏省徐州市中医专家王尧诉上海中医药大学教授何裕民侵犯著作权案在徐州、南京、上海三地“拉锯”审理一年多,最终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何裕民侵犯了王尧的著作权;维持一审判决:何裕民停止侵权行为,限期就侵权文章在《光明日报》刊登道歉声明。

终审判决一年多过去了,何裕民拒不执行。近日,徐州市中级法院依法队其行为处以一万元罚款,并决定近期以在《光明日报》刊登公告的形式强制执行。

徐州专家治癌论著遭剽窃

王尧现任徐州市肿瘤医院主任中医师,南京中医药大学兼职教授。1996年11月,他携《浅议王道和霸道治癌》论文参加中国中医药学会肿瘤学会成立暨首届学术大会,并在大会上宣读。该文收入1997年1月出版发行的《中医药防治肿瘤特技集成》一书。1998年《中国医药学报》等专业媒体相继登载。

2009年6月,他参加大连学术会议时获悉,2006年初,上海中医药大学教授、博导何裕民以《浅议王道和霸道治癌》等为蓝本,主持撰写题名为《王道和霸道》、《肿瘤治疗的王道调整》及《治癌新理念:与癌和平共处》两类文稿,并在国内外传媒上刊登,有些论述的段落文字与其著作相应段落的论述一字不差,甚至标点符号也一致,也未注明出处。

发现自己的著述遭剽窃,王尧多次致电何裕民,但均无回应。

上海教授称乃他人冒名所为

2010年3月15日,王尧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时何裕民称,涉嫌被控侵权论文是杨某冒名“何裕民”所为,而他并不认识杨某,要求徐州中院中止诉讼。

同年10月,该院一审宣判:何裕民停止对王尧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何裕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就侵权文章在《光明日报》刊登道歉声明。

一审宣判后,何裕民不服,2010年11月2日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1月9日,王尧也上诉至省高院。

“冒名”者称被求“顶包”

诉讼过程中,何裕民依然抓住所谓“杨某冒名事件”不放,称现已将杨某起诉至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并以此为由,再次要求江苏省高院中止诉讼。

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4日开庭,杨某站出来反诉何裕民诬告。杨某在答辩状中称,王尧诉何裕民侵权后,何裕民要求杨某帮忙,说是杨某“冒名”所为,后将杨某的“道歉声明”登报公告。之后,杨某三次被何裕民所属公司行政总监刘根林带去派出所,要他承认冒充何裕民发表被控侵权的14篇文章。杨某当庭举证,戳破谎言,何裕民无奈撤诉。

藐视法律 判决一年拒履行

2011年4月20日,江苏省高院继续开庭恢复审理该案。经三次庭审后,该院宣判:何裕民侵犯了王尧的著作权。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按照判决结果,何裕民须于当年7月20日之前在《光明日报》刊登道歉声明。

然而,宣判结果出来后,何裕民并没有按期履行判决。2011年7月26日,王尧申请强制执行。

时至今日,一年过去了,却仍未见何裕民认错道歉。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决定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生效判决的主要内容在《光明日报》刊登时,何的代理人又向该报发函阻挠法院的强制执行。

罚款1万 择日登报强制执行

2012年7月,市中院认为,何裕民在法院终审判决生效后长达一年的时间内,不履行“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义务,且在人民法院决定以刊登“公告”形式强制执行时,再次予以阻挠,严重妨碍了法院执行。为此,院方决定以个人罚款的最高上限处以何裕民罚款1万元,限期缴纳,该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种有效判决执行情况在国内同类高校、学界论文作品剽窃侵权纠纷案例中极为罕见。

据介绍,《处罚决定书》以该院专特快专递向上海中医药大学党委办发送。据回执,该校现已收到,并承诺向何裕民转达。同时,根据签订的发稿合同,该院将择日在《光明日报》上以四分之一版的篇幅刊登《关于王尧诉何裕民侵权著作权案的公告》,以此完成强制执行。光明日报社前日已将《公告》内容的稿样传真至该院。

  记者 林熙生

其他参见文献:(注:《江苏工人报》、《徐州日报》、《都市晨报》均为数字报纸。)

1《江苏工人报》2011年7月14日文章:“江苏省高院审结一起扑朔迷离的侵犯著作权案”(记者石飞)

2、《徐州日报》2011年8月5日:第一版及第七版文章:“上海中医药大学何裕民教授迟迟不履责,王尧主任申请强制执行”(记者曲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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