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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免责吗?
患者自杀于医院,这种情况时有发生,“人——时刻准备着死亡”,这就是死的本能,是一种最强大的力量又不可避免的力量,癌症只是“死亡”的一种手段,一种形式。在医院自杀癌症患者居多,大多数癌症患者是死于精神崩溃,而非死于癌症。
至于医院到底有没有责任的问题,我认为现在是法律社会,我们不谈家属的吵闹,我们谈谈医院在这一方面,应该怎么做,才能不负法律责任。
第一,作为医务人员,你是否发现了患者是否有自杀倾向。癌症患者心理有可能存在自杀倾向,这一点我们应该有所预料。自杀分自杀观念,自杀行为,自杀结果三个阶段。在自杀观念阶段引起注意,才可能预防和避免自杀。医务人员病历里如果没有提及患者有这种倾向,那么从某种角度讲,医院就有所失职。如果,发现患者有自杀倾向(言语、情绪等表现)医务人员应该高度重视,及时在病例中体现出来,包括病程记录,还有医嘱里,出来一级护理外,在加上“防自杀”三个字,可以用“△”表示。这些都做到了,在法律上,我们就可以说得过去了,法律上也会支持我们了,而不是只是道义上的呼吁,医院的冤枉等等的喊叫是没有作用的,不会被人同情的,也不会被媒体认可的,现在确实有许多人是唯恐天下不乱,所以才有所谓的“医闹”。
第二,患者自杀的诱因是什么?是否与医院有关?他们的精神已经崩溃,一点小刺激,就会引起激烈的反应,这叫情感障碍,哪怕是言语的刺激,或者只是怠慢了他们。因为自杀在医院,因此刺激一般是来自医院,故往往家属找上医院,找上当事者。
第三,谁发现的?我记得有这样的一个案例,病人都失踪了几天,早就自杀了,结果医嘱还在执行,收费依旧,这就说不过去了。
第四,这类患者是否给予更安全的病房,是否24h有人监护。
第五,医患的沟通。
这些都是应该注意,应该处理的事情,而不是要等到患者自杀在医院了,赔了几十万了,才来总结这么多。有些医院还不会去总结,不会去吸取教训的。
以上拙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