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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于开展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全科医学领域”
关于开展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全科医学领域”及“临床病理学领域”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通知
医专业学位委(2011)第9号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了完善我国医学学位制度和临床医学人才培养体系,顺应我国居民健康需求变化趋势,适应社会对全科医学、临床病理学人才的需求;经国务院学位办公室批准(学位办〔2011〕66号,附件1),在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类别下增设全科医学领域和临床病理学领域。
受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委托,由全国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全科医学领域”及“临床病理学领域”招生和培养试点工作。
为了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在试点工作初期,将先行开展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全科医学领域和临床病理学领域硕士的招生和培养工作。
一、培养目标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全科医学领域”硕士须掌握坚实的全科医学理论和基本研究方法,具备较强临床分析和实践能力,能以维护和促进健康为目标,向个人、家庭与社区居民提供综合性、协调性、连续性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临床病理学领域”硕士须在临床病理学领域接受全面综合性训练,达到低年资病理住院医师(或卫生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中规定的要求)的临床工作水平,具有处理临床病理日常业务能力,具有解决常见疾病病理诊断中的一般问题的能力;熟悉现代病理诊断和治疗的新技术和手段,具备科学研究的基本能力。
二.招生对象
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临床医学本科毕业生,并符合教育部当年招收硕士生的基本报考条件。
三、培养单位条件
培养单位必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并具备下列条件:
(1)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全科医学领域
具有能够从事临床医学(全科医学领域)专业学位教育的教师;附属医院、教学医院须具备较强的承担临床训练工作的能力和一定数量的病床;具有临床培养基地、社区实践平台以及公共卫生实践基地;按照卫生部的部署,较好地开展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2)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临床病理学领域
具有病理学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具备合理的师资人员结构,保证临床病理学的教学和科研工作顺利开展;必须具有充足的临床病例(临床活检),一定数目的尸检和细胞学检查。
四、培养方案(另行发送)
五、申请办法
1.申请院校须于2011年10月21日前,将申请材料(电子版,附件2)发至全国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电子邮箱,2011年10月24日前将书面申请报送全国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我委将根据上报材料,核查后予以备案并抄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2.经我委核查备案后的培养单位,可于2012年开始临床医学全科医学领域和临床病理学领域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培养工作,学科代码另行通知。招生名额由各试点单位在现有招生计划中调整;同时补报硕士生招生专业目录至教育部学生司(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3.联系方式
全国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
附件1:关于同意在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类别下增设全科医学和临床病理学领域的批复
附件2:2011年申请临床医学全科医学领域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单位核查表
附件3:2011年申请临床医学临床病理学领域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单位核查表
全国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201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