尸体解剖及其处理!
如果患者的死亡原因不明确的,为明确患者死亡的原因,建议死者家属进行尸体解剖以明确死亡原因,查找医疗过错行为的存在。为日后的医疗纠纷诉讼及其鉴定提供法律依据。
通常尸体解剖的时间安排在患者死亡后的7天内,如果有冷冻条件的可以延长到14日。如果还想再延长尸体解剖的时间的,应当寻找具备极速冷冻条件的尸体保存机构。但是,在通常情况下,尸体的组织和结构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失去尸体解剖的意义和价值,所以,建议死者家属及时做出尸体解剖的决定。不要因为错过尸体解剖的时间而丧失了胜诉的有利证据。
尸体解剖机构,可以是当地医疗机构的病理科室,也可以是当地医学院的解剖教研室,或者当地司法系统(公安、检察院、法院)的法医。如果在当地没有尸体解剖机构,或者不具备尸体解剖检测能力的,或者由于当地尸体解剖机构需要回避不能够进行解剖的,可以到异地聘请专家到当地做尸体解剖。
尸体解剖机构做完尸体解剖后,会出具尸体解剖法医学报告书,该报告中会详细列明,尸体解剖过程中法医所见,及法医学解剖鉴定结论。该报告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法律依据!
尸体解剖从医疗技术上讲,并不存在障碍,而现实的障碍是,死者家属对尸体解剖的看法存在很多“封建观念”。认为对尸体进行解剖很不忍心,或者对不起自己的“亲人”,但是,事实上如果不做尸体解剖,不能够明确死亡原因的,死者家属怎能为死去的亲属讨回公道?怎能够对得起死去的亲人呢?
通常人们认为,尸体解剖将会把尸体“大榭八块”,死者将面目全非。其实,这恰恰是死者家属对尸体解剖的不了解所造成的误解!在尸体解剖技术规范中规定,在尸体解剖完成后,应当将尸体器官逐一还纳,并缝合解剖切口!也就是说,死者家属得到的尸体解剖完成后的尸体,仅仅是看到多了几条缝合口而已,绝对不可能还给死者家属一堆“残肢断臂”!
另外,对于死者比较重要的病理组织,解剖专家将切除少许组织,制作成病理切片保存。该切片可以长时间的保存,并且可以客观的反应死者的病理变化。有极高的证据价值!如果当地的病理专家不能够分析出病理结果的,还可以拿着这些切片到外地寻找专家查看!
通常情况下,医师都是根据患者的临床表现做出诊断的。但是,由于病理切片是从细胞形态学的角度分析病理变化和病程进展,因此,病理切片报告拥有最终的诊断“决定权”。在临床上所有的诊断结构都以病理报告为准!除非看切片的医师水品有限,不能够正确的做出报告结论。除此之外,不可能通过其他方式推翻病理诊断结论!
如果死者家属由于种种的原因,不同意或者不能够进行尸体解剖的,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于死者家属的原因造成不能够做尸体解剖的,死者家属在诉讼中将承担“举证责任不能”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死者家属虽然高度怀疑死者的死亡原因是由于在医护工作人员,在医疗过程中错误行为造成的,但是,由于没有做尸体解剖,无法明确死者死亡的原因,无法说明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的医疗过错行为,对于死者家属提出的“医院存在这样那样的医疗过错行为”是很难得到法官的支持的!因为死者家属的怀疑都是建立在“猜测和推断”上的,不可能拿出直接的法律证据!没有让法官直接信服的证据,诉讼请求被支持的可能性就可想而知了!从这一个观点看,医疗诉讼胜诉的关键不在于诉讼中,而在于诉讼前的证据收集与准备的过程中。有力的证据是案件胜诉的保障!
尸体解剖及其处理!
如果患者的死亡原因不明确的,为明确患者死亡的原因,建议死者家属进行尸体解剖以明确死亡原因,查找医疗过错行为的存在。为日后的医疗纠纷诉讼及其鉴定提供法律依据。
通常尸体解剖的时间安排在患者死亡后的7天内,如果有冷冻条件的可以延长到14日。如果还想再延长尸体解剖的时间的,应当寻找具备极速冷冻条件的尸体保存机构。但是,在通常情况下,尸体的组织和结构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失去尸体解剖的意义和价值,所以,建议死者家属及时做出尸体解剖的决定。不要因为错过尸体解剖的时间而丧失了胜诉的有利证据。
尸体解剖机构,可以是当地医疗机构的病理科室,也可以是当地医学院的解剖教研室,或者当地司法系统(公安、检察院、法院)的法医。如果在当地没有尸体解剖机构,或者不具备尸体解剖检测能力的,或者由于当地尸体解剖机构需要回避不能够进行解剖的,可以到异地聘请专家到当地做尸体解剖。
尸体解剖机构做完尸体解剖后,会出具尸体解剖法医学报告书,该报告中会详细列明,尸体解剖过程中法医所见,及法医学解剖鉴定结论。该报告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法律依据!
尸体解剖从医疗技术上讲,并不存在障碍,而现实的障碍是,死者家属对尸体解剖的看法存在很多“封建观念”。认为对尸体进行解剖很不忍心,或者对不起自己的“亲人”,但是,事实上如果不做尸体解剖,不能够明确死亡原因的,死者家属怎能为死去的亲属讨回公道?怎能够对得起死去的亲人呢?
通常人们认为,尸体解剖将会把尸体“大榭八块”,死者将面目全非。其实,这恰恰是死者家属对尸体解剖的不了解所造成的误解!在尸体解剖技术规范中规定,在尸体解剖完成后,应当将尸体器官逐一还纳,并缝合解剖切口!也就是说,死者家属得到的尸体解剖完成后的尸体,仅仅是看到多了几条缝合口而已,绝对不可能还给死者家属一堆“残肢断臂”!
另外,对于死者比较重要的病理组织,解剖专家将切除少许组织,制作成病理切片保存。该切片可以长时间的保存,并且可以客观的反应死者的病理变化。有极高的证据价值!如果当地的病理专家不能够分析出病理结果的,还可以拿着这些切片到外地寻找专家查看!
通常情况下,医师都是根据患者的临床表现做出诊断的。但是,由于病理切片是从细胞形态学的角度分析病理变化和病程进展,因此,病理切片报告拥有最终的诊断“决定权”。在临床上所有的诊断结构都以病理报告为准!除非看切片的医师水品有限,不能够正确的做出报告结论。除此之外,不可能通过其他方式推翻病理诊断结论!
如果死者家属由于种种的原因,不同意或者不能够进行尸体解剖的,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于死者家属的原因造成不能够做尸体解剖的,死者家属在诉讼中将承担“举证责任不能”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死者家属虽然高度怀疑死者的死亡原因是由于在医护工作人员,在医疗过程中错误行为造成的,但是,由于没有做尸体解剖,无法明确死者死亡的原因,无法说明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的医疗过错行为,对于死者家属提出的“医院存在这样那样的医疗过错行为”是很难得到法官的支持的!因为死者家属的怀疑都是建立在“猜测和推断”上的,不可能拿出直接的法律证据!没有让法官直接信服的证据,诉讼请求被支持的可能性就可想而知了!从这一个观点看,医疗诉讼胜诉的关键不在于诉讼中,而在于诉讼前的证据收集与准备的过程中。有力的证据是案件胜诉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