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 | |
---|---|
名称: | |
描述: | |
法院判例:骨龄鉴定到底有多少科学成分?
在一起抢劫案中,根据户籍资料,被告人吴某作案时应当已满18周岁,但吴某提出户籍上登记的是农历生日,并提交了村委会的证明以及案件侦查阶段做的骨龄鉴定结果,结论是吴某已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一审法院根据这些情况认定吴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对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这则肩题为“村委会证明和骨龄鉴定推翻户籍年龄”的报道在网上被广泛转载,并被改为《被告人户籍年龄有误以骨龄鉴定为准》等标题。
由于我国法律对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明确的特殊规定,在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出生日期尤为关键,骨龄鉴定近年来屡建“奇功”。在Google 上检索,记者发现约有9990条相关信息。
问题是,村委会证明和骨龄鉴定可以推翻户籍年龄吗?骨龄鉴定真有这么神奇,甚至对农历和公历的细微差别都能甄别?
争议:骨龄为准还是户籍可靠?
“仅凭骨龄鉴定或村委会证明就推翻户籍证明是不可取的,如果涉及农历和公历,可能会考虑农村的习惯,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骨龄鉴定只能推定出一定的年龄阶段,如得出确切年龄是不可取的。”8月8日,一位法律界人士在接受法周刊采访时连用两个“不可取”表达他对骨龄鉴定的看法。他认为,户籍证明应是法定证据,除非确有误差,且有辅助证据,否则,“以骨龄鉴定推翻户籍证明是对我们国家户籍制度的冲击,对此我持保留意见。”
姚建明的看法与此大同小异:“骨龄鉴定的误差大概在半年左右,单独不可能做证据使用,还要有其他证据。”姚建明是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刑庭法官,也是吴某抢劫一案的主审法官。他指的其他证据包括吴某父亲的证言和村委会证明。
吴某是河南省宁陵县人,按这纸村委会证明,吴某户籍上的出生日期1987年12月22日是农历日期。这就意味着,2006年1月7日吴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
2月15日,公安机关委托南京市公安局法医中心对吴某进行了骨龄鉴定,鉴定结论与村委会证明一致。姚建明分析说,2003年9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出台了《关于刑事审判证据和定案的若干意见》,其中第六十二条规定:“无充分证据排除被告人合理辩解的,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吴某一案中,严格来说,并不是村委会证明和骨龄鉴定推翻了户籍年龄,而是现有证据尚不能完全排除吴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合理辩解,因此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法院认定吴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
记者注意到,在采信骨龄鉴定结论还是采信户籍证明的问题上,检察院有不同看法:由于个人发育情况、营养状况等不同,骨龄鉴定存在偏差,应当以吴某户籍资料为准。“检察院的认定也有其道理。”姚建明说。
姚建明看似模棱两可的观点其实传达出这样一个信息:由于骨龄鉴定误差带来的不确定性,在是采信证据效力高的户籍证明,还是采信作为辅证的骨龄鉴定结论的问题上,学术界和司法界一直看法不一。
据报道,在2003年3月22日海南省万宁市一少年[***]一少女并致其死亡一案中,到底是骨龄鉴定还是户籍更有说服力,成为案件激烈争议的焦点。一审法院认为,该少年已构成[***]罪,但户籍显示他出生于1989年4月9日,且骨龄鉴定未能明确说出其具体出生时间,因此他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抗诉称,年龄以骨龄为准比户籍可靠,骨龄鉴定是有科学根据的,省公安厅的鉴定结论是该少年年龄为14至16岁,公安部的结论为16±1岁。鉴定是在作案一周后进行的,也就是说,该少年作案时最少15周岁。该案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即少年不负刑事责任。
骨龄,还是户籍?这种二元对立折射的正是对骨龄鉴定本身认识的多元化。
困惑:怎样看骨龄鉴定
记者了解到,虎丘区法院每年至少有七八起案件需要做骨龄鉴定。刑庭庭长王永伟说,鉴定结论得到采信的比较多。
最早采信骨龄鉴定结论始于何时?这是记者在采访过程中萦绕心头的一个疑问。
然而在现有资料的梳理中只能找到“比较早的”:1999年5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采信骨龄鉴定书等相关证据,认定一起故意杀人案中的被告人作案时不满16周岁,终审裁定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值得一提的是,该案骨龄鉴定的时间是在1998年7月,当时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骨龄鉴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000年2月21日,针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请示,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或其他科学鉴定……
从此,骨龄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有了法律依据,骨龄鉴定一度成了司法实践中大显神通的高科技手段。
“刚开始我们特别迷信骨龄鉴定,凡是涉及到刑事责任边缘年龄的一律要求公安机关做骨龄鉴定,甚至当犯罪嫌疑人自报已满16周岁或18周岁时,我们也要求做骨龄鉴定。一旦鉴定结论是未满16周岁或18周岁,我们就采信鉴定结论。”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沈学林对法周刊说。
这种绝对肯定的做法显然不在最高检察院的批复范围,也忽略了骨龄鉴定可能存在的误差。沈学林说后来也意识到了这一点,“我们通过学习发现,北京、上海等地的法院提出对骨龄鉴定结论不可全信,就与其沟通,曾经也达到过共识,就是凡是犯罪嫌疑人对年龄无异议,且公安机关提供的是原始户籍证明的,就不采信骨龄鉴定结论,而是采信户籍证明。”
沈学林说这是他们对骨龄鉴定认识的第二阶段——绝对否定阶段。
但他们很快发现一个问题:户籍证明有时不够准确。“权威机关丧失了权威,公安机关应加强户籍管理。”沈学林希望媒体一定要给呼吁一下。
在经历了这两个认识阶段后,沈学林说他们现在对骨龄鉴定是有条件承认,不是绝对排斥,尽管有误差,但觉得可以作辅证。尽管如此,沈学林们仍没有消除困惑:到底怎样看骨龄鉴定?
而在法院,对骨龄鉴定的看法也不尽相同。有的中级法院刑一庭反对骨龄鉴定结论单独作证据使用,刑二庭则认为只要是骨龄鉴定就应认可,甚至一个庭不同的法官看法都不一样,用姚建明的话说,“混乱得一塌糊涂”。
呼吁:正确引导公众认识
“认识不同不奇怪,应允许有不同的认识,但在执法尺度和标准上,超越两高的司法解释就是误解。”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邓建勋说。
骨龄鉴定怎样作为证据使用?按照最高检察院的那个批复,“鉴定结论能够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的,可以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使用。如果鉴定结论不能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而且鉴定结论又表明犯罪嫌疑人年龄在刑法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年龄上下的,应当依法慎重处理。”但怎样“慎重处理”,并没有细则。
“这个批复是客观的,不过弹性也很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李兵也在关注骨龄鉴定问题。她的观点比较明确:“骨龄鉴定结论能够确定被告人年龄的,就可以作为重要依据。但是,有时骨龄鉴定结论只能测度出一个年龄区间,不能确定被告人的具体年龄,在这种情况下,骨龄鉴定结论就只能作为辅助性的参考证据材料。”
2006年1月11日,最高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至第四条就是有关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认定的。
李兵的个人看法是“骨龄鉴定该做就要做,然后结合多种证据综合判断。”不过,她也表示,有关骨龄鉴定的问题比较复杂,有必要做专题调研。
如果综合判断后,所有证据都无法查明是否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呢?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李兵强调,准确适用该款规定,必须是在穷尽了所有手段和措施的情况下,仍然无法查明被告人年龄,而且涉及是否已满14周岁、已满16周岁、已满18周岁这三个重要年龄点的,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其年龄作出推定,推定的原则一般是“就低不就高”。
骨龄鉴定结论如何作为证据使用,不是一两句话就能说清的,而是一个“综合判断”的过程。但一些媒体为了制造新闻点,把骨龄鉴定的作用突出和放大,诸如“骨龄鉴定使某罪犯伏法”、“骨龄鉴定免去刑罚”之类的报道,总会给人一种感觉:骨龄鉴定的作用是决定性、唯一的。
邓建勋呼吁,应正确引导:骨龄鉴定有一定科学性,但不能完全证实真实年龄。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lantian0508 离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