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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需要独立的调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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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7-10-18 23:44|举报|关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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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需要独立的调解机构

出处:燕赵都市报  http://www.cmda.net 法律法规  2007年9月6日

深圳市卫生局透露,该局拟与当地司法部门筹建第三方机构独立调解医疗纠纷———深圳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该委员会成员由法学和医学领域的专家组成,该委员会一旦成立,将是广东省首个解决医疗纠纷的第三方独立机构,也将标志着此前处理病患纠纷“兄弟相互鉴定”模式的终结。
 
    当前,医患关系异常紧张,许多医疗纠纷已经逐渐上升为“暴力行为”。这固然跟一些患者及家属法律意识薄弱,偏信“专业医闹”有关,但更跟当前一些医疗鉴定、纠纷裁决缺乏公正、透明等有关。
 
    老实说,我国并不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比如已有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也不缺少相关鉴定专家、仲裁部门,而是缺乏一个独立、高效的,能够在患者和医院之间寻求公正合理利益的“仲裁机构”。
 
    遗憾的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面对医患纠纷时,往往“袒护自己的孩子”———辖区内绝大多数医院直接由其自身掌管,他们跟这些医院在同一条船上,利益得失彼此息息相关,这就决定了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医疗纠纷时,既是裁判员还是运动员,即便有法律摆在面前,他们也难以作出合理公平的处理结果。这也是许多患者及家属不愿意通过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合法寻求权益的原因所在。
 
    在这种情况下,深圳市筹建第三方机构独立调解医疗纠纷,这无疑是难能可贵和值得期待的。笔者认为,要更有效解决“医闹”等问题,就需要在医患双方之间建立起一条“缓冲地带”———独立于卫生主管部门的医疗纠纷专业调解机构。有矛盾去请人说和,这是老百姓遇到纠纷最常见的解决办法。
 
    如果各个省市都设立一个医疗纠纷专业调解机构,将“人民调解”引入医疗纠纷中,就为医患双方提供一个沟通、协商的平台,为医疗纠纷的解决建立一个“缓冲地带”。这样,发生医疗纠纷时,医患双方就可向“医疗纠纷专业调解机构”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立案后,就可由专家进行医学技术评估和法律服务,之后再由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这对医疗纠纷的化解将非常有益。
 
    按照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员全部是从普通市民中挑选出来的。只要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经过司法部门的专门培训,就有资格成为医疗纠纷的调解员。当然,如果各大高校的医学专家、教授,以及从事法律研究的专业人士能够参与,那就更好了。
 
    医疗机构或患者对调解员的选择上拥有充分的自由。既可以接受医调会指定的调解员,也可以任意选择自己信任的调解员。
 
    值得注意的是,医疗纠纷专业调解机构是一个有关医疗的群体性组织,其工作的开展不应受制于卫生主管部门,而应在司法部门的批准下进行,并得到司法部门的指导,这样做的好处在于,避免卫生主管部门强行插手,导致医疗纠纷专业调解机构开展工作时畏首畏尾。此次深圳市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是由卫生局与当地司法部门联合筹建的,如何让卫生局远离裁判员和运动员的双重身份,是决定这个调解委员会公正性的关键。
 
    不仅如此,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处理应该是基于患者及家属自愿的,双方一旦达成协议,就具有合同的效力,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但如果希望协议能够具有强制执行力,则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确认。不愿意调解或者认为调解处理有失公正的,可以随时通过行政程序或者诉讼程序解决。
 
    当然,要从根源上消除医患之间的紧张关系,还必须从医疗、监督、管理等体制入手,要让老百姓看得起病,吃得起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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