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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dingwei在2010-8-13 7:54:00的发言:
从法律层面上讲,这是正确的。 |
侵权法: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免疫组化是否为特殊检查
wangdingding 离线
以下是引用海上明月在2010-8-13 20:43:00的发言:
这个问题也有临床医师的因素在内。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 沟通很重要。和临床沟通,与病家沟通。 作为病理人,鉴别诊断需要做的,涉及到治疗原则与方案的,病理医生要说服病家和临床医生。假使不需要做的,就没有此事的。 |
非常赞同海上明月老师的意见!确实,沟通很重要,临床医生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如果平时临床沟通不是太可靠的话,就得靠我们自己经营了。
我科的办法是:我们在普通病理申请单上就附有较为详细的一份《病理检查知情书》,详细罗列了有关可能需要与病家沟通的事宜,包括免疫组化,该项目的条款大致意思是说:收到本病理申请单即视为病家同意病理医生根据病情需要做的进一步检查项目免疫组化等。不过,刚刚写这个问题时,我忽然想到,前一句话该没有强买强卖的嫌疑吧?或者需要加上一句,对本知情书内容有疑议的,请书面提出商榷?唉,医患间信任如此,使得很正当的事也似邻人偷斧,不仅是医者的悲哀,也是大众的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