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3 阅读:3868
分享 尸体辨认照相、录像方法规则

lunye888 离线

帖子:163
粉蓝豆:35
经验:223
注册时间:2009-03-12
加关注  |  发消息
楼主 发表于 2010-03-11 19:47|举报|关注(0)
浏览排序[ 顺序 逆序 楼主 支持 精彩 ]  快捷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1999年9月21日发布,1999年10月1日实施

尸体辨认照相、录像方法规则
GA/T223-1999
The regulation & methods for corpse Identification photography and videography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尸体辨认照相、录像的拍摄内容和方法。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尸体辨认照相、录像photography and video-recording for identification of unknown corpse
尸体辨认照相、录像以查找尸源为目的。对无名尸体面貌和尸体的身特征进行的专门照相、录像。
2.2 尸体人身特征 the individual characteristic of corpse
指尸体体表所具有的稳定特征。
2.3 尸体头面像 the facial picture of corpse
以尸体面部为拍摄主体,并反映尸体的头面特征及发型、发色的正面像。

3 设备

3.1 照相设备
3.1.1 照相机
应为坚固耐用,性能可靠的中高档照相机。
3.1.2 照相机镜头
应备有中焦镜头和影像比能达到1:1的微距镜头。
3.1.3 照相设备
应有闪光指数(GN)在28以上的闪光灯,交光灯应具有自动调整功能。
3.2 录像设备
3.2.1 摄像机
应配备坚固耐用,性能优异、省电、低照度的摄像机。
3.2.2 照相设备
应配备色温不低于3200K,电池容量不小于3安时(Ah)的录像和电池灯或使用色温不低于3200K的碘钨灯。
3.2.3 三脚架
应备有坚固灵活的摄像机用三脚架。
3.3 其他设备
应备有以mm为最小单位的黑底或彩底比例尺。
4 拍摄内容
4.1 尸体像貌
以尸体头面部正侧位轮廓为拍摄对象,突出反映尸体像貌特征。
4.2 尸体的人身特征
以尸体生前的痣、痘、疤痕、纹身、生理缺欠、疾病残疾、畸形或缺损等固定特征为拍摄对象,同时反映特征在尸体上的所在部位,拍照时应加放比例尺。
5 拍摄方法

5.1 尸体像貌拍摄
5.1.1 清洗、整容
在拍摄记录尸体面貌特征原始状态后,对尸体头面部有污物的要清洗、擦拭干净;有损伤的要进行整容修补。
5.1.2 拍摄正面半身像
拍摄时镜头的光轴应垂直于口鼻间,尸体面部应呈平视状态,两耳外露程度一致。摄像时,该画面的时间长度不应短于5s。
5.1.3 在画幅中的位置
照相取景时,尸体头面竖向正中线与画幅长边平行;录像取景时,尸体头面竖向正中线应与画幅短边平行。
尸体头顶部距画幅边缘不应小于5mm。
5.2 尸体人身特征拍摄
5.2.1 清洗特征
需要拍摄的尸体人身特征若有污物,应清洗擦拭干净。
5.2.2 拍摄特征所处位置
以反映特征轮廓形态和在尸体上所处位置确定画面和取景范围。
5.2.3 拍摄特征全貌
拍摄镜头的光轴应垂直于特征的中心部位。
对非平面特征拍摄时,景深要大于特征的弧面深度;地大弧度的特征,可采用多向拍摄法拍摄;对细微的特征应使用微距镜头拍摄。
对非平面特征摄像时,可转动有特征的尸体部位或采取环绕拍摄法拍摄,并可用推、拉镜头的方法拍摄。
录像拍摄的静止画面,其时间长度不得少于5s。
5.3 拍摄用光
尸体辨认照相、摄像时,宜采取柔和的正面光或前侧光,光比控制在1:2左右为宜。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SBTS/TC179)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谢长贵(已故)、苏同庆。

 

标签:
0
添加参考诊断
×参考诊断
  
回复:3 阅读:3868
【免责声明】讨论内容仅作学术交流之用,不作为诊疗依据,由此而引起的法律问题作者及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快速回复
进入高级回复
您最多可输入10000个汉字,按 "Ctrl" + "Enter" 直接发送
搜索回复/乘电梯 ×
按内容
按会员
乘电梯
合作伙伴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