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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yzs/s3578/200912/45120.htm
难道病理医师不能单独执业吗?
谈谈对《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的看法(题目上方为文件相应链接)
2009年12月21日在卫生部医政司的网站上发了一个关于,《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标准中关于病理学检查的规定,本人有如下看法:
1 《标准~~~~》的第一句话结尾为,“该机构可同时开展病理学检查”,这句话的意思明显是在说,病理学应该在临床检验的大框架下进行工作。为什么我们国家不能有医学病理检查所?发达国家的经验是在大病理中心的框架下,分设病理和检验专业。
2 《标准~~~~》的第七条,“开展病理学检查(同增加一个临床检验专业),除满足以上条件,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这一条明显的是在歧视病理专业。病理完全不是检验专业的一部分,他是一个完全独立的专业。难道说要做病理检查的工作之前,还一定要满足检验专业的设置条件吗?难道说没有临床检验的存在,病理就不能开展工作吗?所以,开展病理学检查工作,完全没有必要满足检验的工作要求。
3 《通知》的第三条规定“医学检验所只接收医疗机构提供的标本,~~~~~~~~,不接诊患者”。大家都知道病理诊断中,病理医师遇有疑难病例时看病人、看各种检查报告,然后再做诊断是很正常的,怎么能不让病理医师接诊病人呢。
综上所述,我认为《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试行)》应该允许病理医师单独执业,因为病理医师是执业医师,完全可以单独执业,而不必受检验专业设置的约束。严格讲,按照医师法,检验专业没有执业医师是不能单独执业的。希望广大病理工作者,尤其是病理医师学会的领导,要为病理人的地位而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