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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尸表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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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04-13 09:55|举报|关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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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尸表检验
GA/T149—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6-07-25批准 1997-01-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任嘉诚、徐华、杨玉璞。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尸表检验的内容、步骤及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司法尸表检验。


  2 总则
  2.1 目的
  本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使尸表检验有一个统一的方法及步骤,为今后的复核及国际交流奠定基础。


  3 衣着检查
  3.1 在现场记录、拍照尸体所处的方位、姿势及衣着情况。
  3.2 详细检查、记录、拍照、提取、保存尸体全部衣着、饰物。
  3.3 每件衣服的式样、材料、花色、商标、号码及钮扣。
  3.4 衣服口袋内携带的每一件物品情况。
  3.5 每件衣服上有无附着物,如纤维、橡胶、火药、毛发、油漆、油脂、血迹等。发现后应分别提取与分装。
  3.6 每件衣服有无破损,如发现应辩明是新鲜的,还是陈旧的,破损部位及形态应描述清楚。


  4 尸表检查
  4.1 彻底除去衣着,拍照尸体全身像(包括腹侧与背侧)和头面像。
  4.2 测量、记录尸体身长。
  4.3 测量、记录尸体体重(无条件可省略)。
  4.4 测量、记录尸温(肛、肝、脑等)与环境温度。此项工作应在现场及早进行。
  4.5 观察、记录尸体发育与营养状况。
  4.6 检查尸斑形成的部位、颜色、量及发展情况,并做详细记录与拍照彩色照片。
  4.7 检查尸僵形成的部位、强度及有无破坏情况存在并做详细记录与拍照。
  4.8 有无尸体痉挛存在,如有请记录、拍照其形成情况及形态。
  4.9 有无皮革样化存在,如有请记录、拍照其形成部位及形态。
  4.10 观察晚期尸体现象。
  4.10.1 尸绿的形成部位及形态。
  4.10.2 腐败静脉网的形成部位及形态。
  4.10.3 腐败水泡的形成部位及形态。
  4.10.4 腐败“巨人观”的形成及特殊表现(如死后分娩等)。
  4.10.5 尸蜡形成部位。
  4.10.6 是否为干尸,如是请描述其特点。
  4.10.7 是否为泥炭躁尸,如是请描述其特点。
  4.11 头面部检验:
  4.11.1 头颅整体有无变形。
  4.11.2 头发型式、色泽、长度、缺损、人工处理及附着物情况均应仔细检查并加以记录。
  4.11.3 拨开头发检查头皮。如发现损伤及异常改变应剃光全部或局部头发充分暴露该部位进行检验,记录与拍照。
  4.11.4 检查颜面部皮肤颜色,有无损伤、出血、变形等改变及疤痕、色素斑、痣、疣等个人特征。
  4.11.5 检查眼睛各部(眼险、眉毛、睫毛、眼裂、角膜、巩膜、结膜、瞳孔等)的病理改变,生理特征、死后改变及损伤情况。
  4.11.6 检查鼻外型及鼻腔的病理改变、生理特征、死后改变及损伤情况。
  4.11.7 检查耳廓及外耳道的病理改变、生理特征、死后改变及损伤情况。
  4.11.8 检查口腔:唇、齿、齿跟、舌的病理改变、生理特点(如齿咬合面的磨耗程度)、死后改变及损伤情况。有必要时应提取唇纹。
  4.12 颈部检验:
  4.12.1 病理改变。
  4.12.2 生理特征。
  4.12.3 死后改变。
  4.12.4 损伤情况。
  4.13 胸部检验:
  4.13.1 病理改变。
  4.13.2 生理特征。
  4.13.3 死后改变。
  4.13.4 损伤情况。
  4.14 腹部检验:
  4.14.1 病理改变。
  4.14.2 生理特征。
  4.14.3 死后改变。
  4.14.4 损伤情况。
  4.15 背臀部检验:
  4.15. 1 病理改变。
  4.15.2 生理特征。
  4.15.3 死后改变。
  4.15.4 损伤情况。
  4.16 四肢部检验:
  4.16.1 病理改变。
  4.16.2 生理特征。
  4.16.3 死后改变。
  4.16.4 损伤情况。
  4.16. 5 必要时提取指掌纹及跖纹。
  4.17 会阴、外生殖器及肛门检验:
  4.17.1 病理改变。
  4.17. 2 生理特征。
  4.17.3 死后改变。
  4.17.4 损伤情况。
  4. 18 提取阴道、肛门、口腔分泌物及尸表附着物要在尸体清洗前进行。
  4.19 记录每一局部生理特征、病理改变、死后改变和损伤情况时,要求定位准确,形态描述详细全面,测量精确。重点处要拍照固定。
  4.20 上述各项检验主要采取望、触两种方法(望,即用肉眼观,可借助放大镜;触,即用手触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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